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2民初408号吕小宁,女。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负责人吕建平,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马某,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吕小宁与被告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崔明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小宁诉称,其系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小组村民,1991年11月19日生一女,取名宋蕊;1995年1月9日生育次女,取名吕珂,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1995年11月24日自愿领取《幸福养老保险证》。2012年,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在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小组建设黄堡镇新镇区,对原告所在的吕家崖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吕家崖组土地被征收后,被告按每人25590元向本组村民平均支付了征收补偿款。随后,原告等人发现,被告因工作失误遗漏了原告依据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应享受的土地补偿款,后经黄堡镇、五星村和吕家崖小组协商,于2012年8月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从今日之后,只要发生经济收入,优先兑现计生户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即第一次征地款欠独生子女每人25590元,双女户12795元。2014年6月,因G210国道改扩建工程,政府征收原告所属吕家崖组部分土地并补偿约140余万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付承诺的款项,被告终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27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银行利息716.52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庭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次女吕珂身份证复印件及幸福养老金保险证,承诺书,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村委会2016年5月12日向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被告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征收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费,原告能享受土地补偿款的半个人份额6397.5元,安置补助费不属于经济收益,原告不应重复享受安置补助费份额;承诺书是由五星村书记兼村主任吕春雷和黄堡镇政府原任书记杨斐针对个别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作出的承诺,没有吕家崖村组长吕建平的签名,故本案被告不适格;该承诺书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因此无效;原告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庭提交了黄堡镇重点示范镇征地补偿款分配花名册、2012年4月5日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王益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与黄堡镇五星村村委会《征地协议》、吕家崖组关于计生户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小宁系被告村组村民,与幸福养老金保险证书上的吕晓宁系同一人。原告离异,与前夫宋祯(幸福养老金保险证上系误写,实为:宋祯)于1991年11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宋蕊;1995年1月9日生育次女,取名吕珂。1995年11月24日自愿领取《幸福养老保险证》。《幸福养老保险证》是原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铜川市城区支公司养老年金保险险种,农村双女户经过五星村村委会决议,可办理该险种。2012年,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在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建设黄堡镇新镇区,对原告所在的吕家崖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吕家崖组土地被征收后,被告按每人25590元向本组村民平均支付了征收补偿款。原告属双女户,被告没有依据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额外分配原告半个人份的征地补偿款份额。2014年6月,因G210国道改扩建工程,黄堡镇政府征收原告所属吕家崖组部分土地并向被告组补偿140余万元。庭审中,原告放弃主张被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求。原告称宋祯未领取双女户半个人份的征地补偿款份额,被告对此不置可否。另查明,被告与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经济独立。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幸福养老金保险证、黄堡镇重点示范镇征地补偿款分配花名册、2012年4月5日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王益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与黄堡镇五星村村委会《征地协议》、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坚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给予奖励,奖励的措施相关单位或组织应当执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第五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被告应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原告享有被告村组村民主体资格,其户为双女户,理应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时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村民小组是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济独立,能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具备诉讼主体要件和资格。村民小组在分配集体收益和财物时给计划生育户的奖励,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不以事先的承诺为依据,吕家崖小组部分土地被征收,由被告独立行使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被告称由五星村书记兼村主任吕春雷和黄堡镇政府原任书记杨斐针对个别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作出的承诺,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称吕家崖组组长吕建平未在承诺书签字,被告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五星村吕家崖村小组征地补偿款发放于2012年下半年兑现,未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具体标准对作为双女户的原告进行足额奖励征地补偿款,2014年因G210国道改扩建工程,黄堡镇政府征收原告所属吕家崖组部分土地并向被告村组补偿140余万元,吕家崖村小组即产生集体收益,原告诉求足额奖励征地补偿款,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自2012年8月至今通过各种方式主张权利,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于2014年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即土地补偿款时,按每人25590元向本组村民平均支付了征收补偿款,违反法律规定,未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具体标准对作为双女户的原告进行足额奖励征地补偿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侵权。被告应依法向双女户给付征地补偿款半个人份的份额,理应给付属原告该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吕小宁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12795元。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明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胡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