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01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武卫明,��,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尹发从,女,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执行人武卫明与尹发从(2007)安民初字第903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250.00元,该案款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人,本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度)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宁市人民法院(2007)安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度)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柏先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普中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