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顺时塑胶五金电器厂,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景强路*号。负责人黄剑山。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至如,户籍地址四川省邻水县。
原审
被告:顺时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4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顺时塑胶五金电器厂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案件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