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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0348号

陈丽华与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丽华,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10348号原告陈丽华。委托代理人徐向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船步街2号。法定代表人莫跃明。委托代理人麻少辉,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煜钦,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国庆前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台湾8天游”旅行团,并向被告支付了4099元旅游费。该旅游团为独家包机、全程三飞团。该团预计于2015年9月28日下午16:00从皇岗口岸集中前往香港机场,但当天下午,被告却声称因台风原因,原本香港飞台中的航班AE1832取消,并声称航班改为9月29日上午CI7868航班,同时通知原告于9月29日上午7:00从皇岗口岸集中前往香港机场。9月29日上午,被告的领队将原告带到香港机场后,告知原告CI7868航班因天气原因取消,但据原告了解到CI7868航班并未取消,只是被告并没有预定好该航班的机位。之后被告又声称可以安排当晚的其他航班前往台湾,期间被告为原告发放了登机人为原告的9月28日21:30的CI0916登机牌,原告方知被告曾为原告安排的9月28日航班并非包机,而且被告的做法让原告一直处于候补机位的不确定状态。最后,被告在未能安排航班的情况下将发放给原告的登机牌借故收回,并于9月30日凌晨将包括原告在内的同团人员送回皇岗口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主张被告退还已缴纳的旅游费并予以三倍赔偿,但被告仅退还旅游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三倍旅游费1229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原定航班被取消,后续航班连番变动,旅游团被迫取消系因不可抗力台风所致,并非被告原因所致,被告无需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且被告已尽力降低原告的损失。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且旅游合同解除与航班是否系“包机”无任何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无任何事实依据。本案相关事实一、2015年8月31日,被告公司台湾游部向原告出具收款确认单,确认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台湾游旅行团,团队名称为“2015年9月28日入台证为离岛澎湖配额【特价·独家包机·全程三飞+东岸火车·轻松环岛·送2晚五花·外婆家的澎湖湾·台东温泉】台湾八天A团(含境外消费)”。随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团费4099元。

二、被告提交航班合作协议一份,载明其与案外人海豚湾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由该公司全权落实每周一直飞香港/马公/香港航班;被告固定马公/香港每航班反向切位100个机位,每周共计100个机位;合作期间自2015年6月8日至10月19日;切位之机位数须百分百执行,澎湖段地接以实际出团人数结算。

三、根据中央气象台消息,2015年第21号台风“杜鹃”于9月27日早上加强为超强台风,将于28日下午至夜间登陆台湾,29日早上到中午登陆福建沿海。

四、包括原告在内的涉案旅行团旅客原计划于2015年9月28日下午16:00从皇岗口岸集中前往香港机场,乘坐AE1832航班前往台湾。当天下午,被告向原告告知,因台风原因,AE1832航班取消,航班改为9月29日上午的CI7868航班。9月29日上午7:00,被告工作人员带原告从皇岗口岸集中前往香港机场,但当日原告并未能乘坐CI7868航班前往台湾。9月30日凌晨,被告组织车辆将原告在内的同团人员送回皇岗口岸。

五、此后,原、被告协商解除旅游合同,且被告已向原告全额退还团费4099元。裁决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确认单,原告向被告支付团费,双方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原定搭乘的2015年9月28日AE1832航班前往台湾,后因天气原因,该航班被取消;随后被告安排原告改乘9月29日上午的CI7868航班,后因未能候补到机位,原告未能乘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如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本案中,原告未能搭乘航班前往台湾旅游,系不可抗力及航空公司对飞机调配所致,被告并无明显过错。被告既未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又未要求原告分担增加的返程费用,而是向原告全额退还团费,其已尽到相应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被告支付三倍旅游费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需说明的是,被告在原定航班取消后、采取补救措施时,与游客沟通、协调等方面亦存在欠缺之处,双方亦因此发生争执。希望被告以本案为鉴,今后针对旅游中的突发状况制定更加完备的应对预案,加强服务人员岗位培训,通过细致、周到的安排,尽力为游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丽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何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