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梅,女。被执行人罗腾云,男。被执行人刘小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梅与被执行人罗腾云、刘小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字第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
申请执行人黄海梅与被执行人罗腾云、刘小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梅,女。被执行人罗腾云,男。被执行人刘小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梅与被执行人罗腾云、刘小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字第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