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0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392号。负责人周伟洪,该行行长。被告赵田明,男,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被告赵文斌,男,194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诉被告赵田明、赵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建设银行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赵田明、赵文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建���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建设银行撤回对赵田明、赵文斌的起诉。
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