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2民初203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赵田明、赵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赵田明,赵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0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392号。负责人周伟洪,该行行长。被告赵田明,男,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被告赵文斌,男,194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诉被告赵田明、赵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建设银行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赵田明、赵文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建���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建设银行撤回对赵田明、赵文斌的起诉。

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