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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41号

黄飞文与陈惠嫦、黄嘉敏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初4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黄飞文,陈惠嫦,黄嘉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41号

原告:黄飞文,住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代理人:胡海源、黄雪征,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

被告:陈惠嫦,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告:黄嘉敏,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文诉被告陈惠嫦、黄嘉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100元,由原告黄飞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丽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