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41号
原告:黄飞文,住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代理人:胡海源、黄雪征,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
被告:陈惠嫦,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告:黄嘉敏,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文诉被告陈惠嫦、黄嘉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100元,由原告黄飞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丽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