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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保1357号

东莞市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亚鸿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亚鸿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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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保1357号原告东莞市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温周北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59892248-X。法定代表人李睿。委托代理人蔡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玉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亚鸿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第二工业区第十三栋1至3楼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278178。法定代表人陈军。

原告东莞市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亚鸿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11745号诉讼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亚鸿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7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亚鸿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价值人民币97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