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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989号之一

吴良吓与陈玉林、程国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良吓,陈玉林,程国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良吓,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玉林,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程国翠,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70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5月至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2016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16)闽0303执989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玉林、程国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500.00元,实际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4500.29元,2016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扣划。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7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