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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执114号

李爱军申请执行李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爱军,李均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均华,男,汉族。李爱军与李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有其他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林

审判员  潘传明

审判员  强克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定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