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初236号原告马志娟,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肖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波,北京市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原告马志娟诉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华锐风电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华锐风电公司就本案管辖权向本院提出异议的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华锐风电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华锐风电公司自设立至今的登记注册地以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因此,本案应由华锐风电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而言,马志娟系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为由对华锐风电公司提起的诉讼,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本院属于直辖市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而被告华锐风电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睿
审 判 员 张 辉
代理
审判员 苏汀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依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