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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执940号

林树澄、陈春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5-02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树澄,陈春花,陈清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林树澄,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被执行人陈春花,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清勇,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林树澄和被执行人陈春花、陈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春花、陈清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春花、陈清勇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一航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