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林树澄,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被执行人陈春花,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清勇,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林树澄和被执行人陈春花、陈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春花、陈清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春花、陈清勇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一航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