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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刑初929号

沈国云、王达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沈某甲,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9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甲,个体经营棋牌室。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个体经营棋牌室。2001年3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甲、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至8月间,彭某(另案处理)、谢某(已判刑)经事先合谋,伙同金某、沈某丙、顾某(均已判刑)等人开设“牛牛”赌局抽头渔利,共开设赌场16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提供其住所供彭某、谢某等人开设赌场3次,该3场赌局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沈某甲提供其住所供彭某、谢某等人开设赌场2次,该2场赌局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沈某甲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2、2015年8月至9月间,谢某伙同金某、顾某等人开设“牛牛”赌局抽头渔利,共开设赌场22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沈某甲提供其住所供谢某等人开设赌场2次,该2场赌局抽头渔利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沈某甲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甲、王某甲均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彭某、谢某、沈某丙、金某、顾某、张某、孙某甲、沈某乙、孙某乙、龙某、冯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其行为均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沈某甲、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沈某甲、王某甲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没收被告人沈某甲、王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15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  顾亚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蒋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