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第662号原告梁某,男,现住恩平市,身份证号:×××1615。被告莫某,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40723196809203729。现住美国(HAIPINGMO3018LANGFORDAPTBROSEMAD.CA91770-2658U.S.A)。本院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8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莫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
审 判 长 马文娟
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
人民陪审员 薛小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 莉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