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54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献县泰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郭庄镇西双坦村。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志勇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孔令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