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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547号之五

献县泰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献县泰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54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献县泰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郭庄镇西双坦村。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志勇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孔令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