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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瑞执字第396号

佳华电池(瑞金)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埃森德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佳华电池(瑞金)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埃森德电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瑞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佳华电池(瑞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金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志强,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埃森德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南湖工业园区南王路东首。法定代表人杨建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佳华电池(瑞金)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埃森德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佳华电池(瑞金)有限公司依据(2010)瑞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货款本息279697.63元,经执行,上述款项均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埃森德电源有限公司无其它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瑞执字第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益华

代理

审判员  刘 斌

代理

审判员  钟永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俊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