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333号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区迎宾路1号(市粮食局内)。法定代表人彭益,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发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万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有限公司以需补充有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凤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