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631号原告沈伟平,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王昱婷,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胤征,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根妹,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苏斌(系被告之婿),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伟平诉被告沈根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伟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爱铭
人民陪审员 杨宝勤
人民陪审员 郑志愿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