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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2430号

杨贤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铮,杨贤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2203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2430号申请执行人董铮,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杨贤忠,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申请执行人董铮与被执行人杨贤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3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协议确定:杨贤忠于2016年5月5日前支付董铮各项款项共计人民币653,192元,双方就上海市毛家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其他争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贤忠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3,1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伟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江溶

审判员  高松柏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