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2604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昌西路榕安苑8-2-6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4344579。法定代表人方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祥凯,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银川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祥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2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银川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4民初23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金祥凯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16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共计2210元。现被执行人金祥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祥凯名下银行存款22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