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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2326号

张方根与杨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方根,杨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326号原告张方根,男,生于1966年6月8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宁阳县。被告杨可,男,生于1982年3月10日,汉族,济南润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根与被告杨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方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方根负担。

审 判 长  赵 静

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

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