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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730号

李建明与南宁市海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明,南宁市海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73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男,1988年9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南宁市海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济南路124号3楼311号。

法定代表人:辛海。李建明申请执行南宁市海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南宁市海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53号海丽·世纪桃源2号楼2005号房。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