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318号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迎宾路1号(市粮食局内)。法定代表人彭益,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发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杨文,住桑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杨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有限公司因需要重新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有限公司因需要重新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庆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