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30057号原告朱丹士。被告曹军兰。第三人陆庆。
原告朱丹士与被告曹军兰、第三人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丹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军兰、第三人陆庆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丹士诉称:被告曹军兰、第三人陆庆系夫妻,陆庆因经营之需曾向原告借款。因陆庆借款不还,原告提起诉讼,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明确陆庆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80万元、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万元、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98万元。此后,陆庆支付了80万元,法院在执行中查明陆庆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上述债务属于陆庆、曹军兰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曹军兰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请求判令被告曹军兰对第三人陆庆应付原告的债务198万元以及利息(指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军兰未具答辩。第三人陆庆未具答辩。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陆庆、被告曹军兰系夫妻,陆庆系上海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期间,陆庆因经营活动之需多次向原告朱丹士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陆庆支付了出借款,陆庆向原告出具了多份借条,借条明确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事项。陆庆在此后归还了部分借款,XXX公司对陆庆尚欠原告的部分借款进行了担保。因陆庆未归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陆庆、曹军兰共同归还借款215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X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审理中,原告撤回对曹军兰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陆庆、XXX公司于2015年9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明确陆庆、XXX公司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78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80万元、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100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98万元。此后,陆庆给付了原告80万元,但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其余给付义务。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本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633号案件的卷宗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涉案(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633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朱丹士对第三人陆庆享有278万元的债权,第三人陆庆应当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额、期限履行上述债务,如未履行,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原告确认陆庆已经履行上述债务中的80万元,故陆庆尚应支付原告198万元,即应当在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98万元,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198万元债务发生在陆庆与被告曹军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该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该两人共同承担。被告、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应当自负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军兰对第三人陆庆应当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198万元向原告朱丹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曹军兰对第三人陆庆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算的利息和以人民币98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算的利息)向原告朱丹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620元,减半收取计11,310元,由被告曹军兰负担,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根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蒋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