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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330号

柴存世申请执行孙树林、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柴存世,孙树林,郝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330号

申请执行人:柴存世,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孙树林,男,汉族,现住康巴什新区。

被执行人:郝丽,女,汉族,现住康巴什新区。申请执行人柴存世与被执行人孙树林、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21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树林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陈埃羊以其所有的小轿车作为担保。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被执行人孙树林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的冻结。

二、依法解除陈埃羊所有的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