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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2676号

陶春来与杨高、许祥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春来,杨高,许祥龙,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676号

原告:陶春来,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代理人:金小娟、高峰,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高,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许祥龙,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团城公路1358号2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08000110005。

法定代表人:廖渠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春来与被告杨高、许祥龙、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春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春来负担。

审判员  朱敏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郑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