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676号
原告:陶春来,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代理人:金小娟、高峰,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高,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许祥龙,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团城公路1358号2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08000110005。
法定代表人:廖渠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春来与被告杨高、许祥龙、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春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春来负担。
审判员 朱敏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郑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