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负责人王静,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显辉,男,汉族。被执行人侯勇,男,汉族。被执行人雷后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杜丹,男,汉族。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与侯勇、雷后刚、杜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勇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13500.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雷后刚、杜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垫诉讼费450.00元由被执行人侯勇承担。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有其他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林
审判员 潘传明
审判员 强克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