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168号原告赵兵。被告魏冠军。被告魏磊。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兵与被告魏冠军、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兵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5元,减半收取5032.5元,由原告赵兵负担。
审判员 牛艳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段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