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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1168号

赵兵与魏冠军、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兵,魏冠军,魏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168号原告赵兵。被告魏冠军。被告魏磊。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兵与被告魏冠军、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兵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5元,减半收取5032.5元,由原告赵兵负担。

审判员  牛艳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段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