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3民初36号原告路某,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冯某1,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路某诉被告冯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邢台市桥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吵架,××××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冯某2。本来以为有了孩子以后夫妻感情会好点,但是被告却更加变本加厉,从一开始的只是吵架演变成动手,实行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离婚后,孩子由被告抚养。双方无财产纠纷,其他无争议。被告冯某1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冯某2。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六年,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但应对彼此间的矛盾妥善解决。以后双方要相互谅解,相互体贴,遇事多沟通,珍惜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机会,给孩子营造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经本院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路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静宇
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
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