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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1213号

苟劲松与贾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明,苟劲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明,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明洲,焦作市解放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苟劲松,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贾明与被上诉人苟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上诉人苟劲松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解民二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贾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明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明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17元,减半收取为2708.5元,由上诉人贾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阳代

审判员  侯永言代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