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841号
原告:安吉天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中路626号一楼(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闲置房屋),组织机构代码57171179-7。
法定代表人:高寅红。
被告:周智敏,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天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智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天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智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