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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850号

上诉人杨松桃、石小霞、石浩邑、石慧芳与被上诉人常鹏、段小科、张增强、张胜强、平顺县阳高乡阳高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松桃,石小霞,石浩邑,石慧芳,常鹏,段小科,张增强,张胜强,平顺县阳高乡阳高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松桃,女,193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马红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小霞,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系马红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浩邑,男,200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马红之子。法定代理人石小霞,系其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慧芳,女,200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马红之女。法定代理人石小霞,系其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鹏,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小科,男,43岁,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增强,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胜强,男,1955年5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顺县阳高乡阳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勇,任该村村委主任。地址:平顺县阳高乡阳高村。

上诉人杨松桃、石小霞、石浩邑、石慧芳与被上诉人常鹏、段小科、张增强、张胜强、平顺县阳高乡阳高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平顺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5民初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无悖于法律,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合法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松桃、石小霞、石浩邑、石慧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红芳

审判员  程国栋

审判员  郭玉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晋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