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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636号

倪水云与苏州华佳装饰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倪水云,苏州华佳装饰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636号原告倪水云。被告苏州华佳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21号3幢后3楼。法定代表人缪丹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美芳,该公司员工。

原告倪水云与被告苏州华佳装饰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水云诉称,被告为其装修房屋时,没有按合同约定如实安装烤漆门套,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将已安装的胥江路136号12幢505室内非烤漆门套更换成烤漆门套。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胥江路136号12幢505室房屋的的装修纠纷,已经由本院(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处理。被告为原告安装的“套装门”包含了门和门套,在原告以房门不符合合同要求、安装的防盗门是三无产品为由向姑苏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后,经姑苏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被告同意原告自行更换六扇门,本院上述民事判决书在判决原告应付的装修价款中扣除了原告拆除并更换六扇门的费用,故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水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萍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蒋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