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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民终961号

王罗生与文其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文其英,王罗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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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终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其英,男,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罗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上诉人文其英因与被上诉人王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0232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文其英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时无预交上诉费。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向文其英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1151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文其英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文其英在提��本案上诉时没有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照文其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文其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0232民初73号民事判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建军

审 判 员  庄少山

代理

审判员  黄颖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肖劲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