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雅智,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星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秀路东段现代广场6楼609室,组织机构代码:66685947-9。法定代表人杨雅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琳,女,汉族,1981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少冰,女,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杨雅智、泉州星航船务有限公司、程琳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72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杨雅智、泉州星航船务有限公司、程琳称本案所借款项均用于购置船舶、经营船务及支付船员工资等,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的规定由海事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杨少冰是基于原审被告杨雅智、泉州星航船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2014年4月17日、2014年7月7日出具的《借条》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故本案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并非上诉人所主张的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及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杨雅智、泉州星航船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属原审法院管辖的区域范围,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杨雅智、泉州星航船务有限公司、程琳请求将本案移送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灿彬
审 判 员 陈美雅
代理
审判员 林美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垂进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