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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字91号

张国发与大安市龙沼镇八方村村民委员会、董长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张国发,大安市龙沼镇八方村村民委员会,董长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字91号

原告:张国发,男,汉族,农民,1961年3月22日生,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

委托代理人:任长春,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安市龙沼镇八方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玉斌,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告:董长发,男,汉族,农民,50岁,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发诉被告大安市龙沼镇八方村村民委员会、董长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国利

审 判 员  王 彬

人民陪审员  于庆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奚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