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字91号
原告:张国发,男,汉族,农民,1961年3月22日生,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
委托代理人:任长春,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安市龙沼镇八方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玉斌,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告:董长发,男,汉族,农民,50岁,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发诉被告大安市龙沼镇八方村村民委员会、董长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国利
审 判 员 王 彬
人民陪审员 于庆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奚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