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1民初1208号
原告:邹日月,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黄小玲,广东三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英德支公司。住所地:英德市。
负责人:侯杰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日月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英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受理费156.6元,由原告邹日月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衍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