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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刑初183号

纪键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纪键伟,纪键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键伟,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9日、5月16日分别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键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湘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键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纪键伟,于2015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U×××××轿车乘载陈某1沿潮州市樟公线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潮州市区铁铺镇樟公线9KM+200M处时,适遇一男子(身份不明)在前面步行,因被告人纪键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该男子未在路侧一米内行走,致被被告人驾驶的轿车撞到。后该男子于2015年8月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纪键伟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纪键伟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接受交警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因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实,有户籍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警情信息表、手机缴费发票、辨认笔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材料、破案经过证实材料、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扣车放行条存根、疾病证明书、寻人启事、门诊病历、潮州日报认人启事、病情介绍材料、潮州日报寻尸启事、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遗体证明凭证、收费单据、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验车单、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立案决定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键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纪键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视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及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纪键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少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庄琰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