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615号之三原告宁东杰,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陈莹婵,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志,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罗琼梅,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罗世攀,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东杰与被告梁志、罗琼梅、罗世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桂0902民初6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梁志所有的位于玉林市房(房屋产权证号:玉东房字第××号),查封价值以504000元为限;查封原告宁东杰所有的位于外环东路胜利垌开发区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玉房字第××号)。原、被告经本院主持调解成调解协议,本院出具了(2016)桂0902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现被告梁志、罗琼梅、罗世攀已经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为此原告宁东杰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告梁志所有的位于玉林市房(房屋产权证号:玉东房字第××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梁志所有的位于玉林市房(房屋产权证号:玉东房字第××号封。
二、二、解除对原告宁东杰所有的位于外环东路胜利垌开发区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玉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怡敏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黄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