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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523号

曾利佳申请张鹏、常远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利佳,张鹏,常远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523号申请执行人曾利佳,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汽车自选市场销售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张鹏,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常远,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民四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90000元,未执行标的360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民四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魏国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