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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722号

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边春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边春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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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722号原告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代表人孙凤启,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边春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边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判员:谷文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