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309号罪犯苏晓文,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四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00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晓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苏晓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晓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试成绩分74分,在从事劳动改造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在患病期间,积极配合治疗。自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120分,记功2次。
本院认为,罪犯苏晓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晓文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子武
审 判 员 汪艳华
代理
审判员 徐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