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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1577号

赵晓彬、赵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晓彬,赵永军,莱州市大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莱州市富利通储运有限公司,栾书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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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彬(曾用名赵杰),城镇居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军,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姚秋江,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大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良,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富利通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福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良,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栾书珍,农村居民。上诉人赵晓彬、上诉人赵永军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市大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简称为大骋汽运公司)、被上诉人莱州市富利通储运有限公司(富利通公司)、原审被告栾书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莱州市人民法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燕华

审 判 员  栾建伟

代理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