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彬(曾用名赵杰),城镇居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军,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姚秋江,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大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良,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富利通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福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良,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栾书珍,农村居民。上诉人赵晓彬、上诉人赵永军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市大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简称为大骋汽运公司)、被上诉人莱州市富利通储运有限公司(富利通公司)、原审被告栾书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莱州市人民法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燕华
审 判 员 栾建伟
代理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