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301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琦楠
刘某某与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301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