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民终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斯威森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腾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奇。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颜智勇,道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湖南斯威森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1日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斯威森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波,被上诉人何腾有、杨志奇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2月3日,被告湖南斯威森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为甲方原告何腾有、杨志奇为乙方签订了一份《青蒿种植定购合同(2013年度)》,主要约定:1、乙方为甲方种植青蒿350亩;2、甲方对乙方种植青蒿干叶实行定单收购,符合质量标准青蒿干叶,甲方按10元/公斤实行收购,质量未达标产品以及野生青蒿视为非计划种植货源,甲方不予收购;3、质量标准:水份不超过12%,无叶梗、无泥沙、灰尘、不掺杂使假;4、甲方责任义务:①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每亩1克优质青蒿种子;②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全程技术指导服务;③甲方确保收购价款及时兑现不打欠条;5、乙方责任义务:①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栽培技术方案实施生产种植;②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度指挥,按约定时间采收和交售青蒿产品。6、违约责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支付另一方罚款,按合同面积计算,每亩罚款1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24户农户分别种植青蒿356亩,产量5万余斤。被告在收购原告1万余斤青蒿后,就拒绝再收购其余4万余斤青蒿。2014年1月13日原告因为被告不收购青蒿向原审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原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被告当庭表示如无质量问题愿意继续收购青蒿,原告撤诉。但事后被告继续拒绝收购,原告代理人就此向被告发出律师催告函,可是被告不予理睬,仍拒绝收购原告方种植的青蒿。原判认为:本案系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被告湖南斯威森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为甲方原告何腾有、杨志奇为乙方签订了一份《青蒿种植定购合同(2013年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种植了360亩青蒿,被告先是向原告发放了350克种子,后又允许原告到被告育秧基地扯了约30亩青蒿苗。原告方为青蒿种植老户,被告事后没有按照合同提供任何技术指导服务,也没有给原告栽培技术方案,原告更无法服从被告的调度指挥,按照约定时间采购和交售青蒿产品,而是依照个人种植经验进行种植、采购。这种造成青蒿质量不高的后果是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责任,故双方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被告要继续履行收购合同,原告应按被告所说的含量的价格出售。原告2014年1月1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后,原告的青蒿保存完好,被告提出了青蒿的质量问题,原审法院委托了湖南农业大学进行鉴定,鉴定方说青蒿质量不齐,根本无法鉴定,为此对青蒿的质量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原告应按被告给出的价格出售,被告应依约及时收购,被告在以每斤五元的价格收购部分青蒿后对余下部分拒绝收购,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青蒿种植定购合同(2013年度)》并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8万元(折合面积280亩,按每亩1000元计算)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收购原告1万余斤青蒿后,拒绝再收购其余4万余斤青蒿,根据产量及亩数计算亩产约为140斤,未收购青蒿的亩数为280亩以上,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少于28万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种植面积只有5亩,充其量只种有约30亩,原告提供的青蒿质量严重不合格”的辩论意见,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而根据原告的证据和合同约定种植350亩的亩数,可以认定原告种植了350亩,被告认为青蒿质量存在问题,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在重新审理该案时原告表示其青蒿已经以每斤2元的价格贱卖了,损失有所减少,故只要求被告承担损失一半即违约金28万元的一半(14万元),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同时14万元的违约金与原告损失相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解除被告湖南斯威森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何腾有、杨志奇签订的《青蒿种植定购合同(2013年度)》。
二、由被告湖南斯威森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何腾有、杨志奇违约金1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被告湖南斯威森生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原审被告不服,其上诉提出:
一、重审对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予以全部采信是完全错误的;
二、上诉人自始自终均提出了被上诉人没有种植青蒿,以及所已经收购的青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三、被上诉人违约并且连续违约,而上诉人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上诉人已超额完成了预付任务,被上诉人的种子没有发芽,只有5亩的土地种植面积,到我公司扯了约30亩的种苗,充其量只种了约30亩的青蒿,被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没有实施350亩的种植面积,我们多次督促,要求实地查看、核实面积。但被上诉人又拒绝带我们去实地查看,显然一直在刻意规避种植面积。由于被上诉人种植青蒿的面积太少,所以我公司没有跟踪给予技术指导,被上诉人也没有要求给予技术指导。被上诉人及上诉人没有估产,被上诉人所提供的青蒿干叶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请求二审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则答辩要求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上述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组织农户分别种植青蒿,产量约3.7万余斤。上诉人在收购被上诉人1万余斤青蒿后,就拒绝再收购其余2.7万余斤青蒿。被上诉人代理人就此向上诉人发出律师催告函,可是上诉人不予理睬,仍拒绝收购被上诉人种植的青蒿。被上诉人将剩余青蒿中的11,300余斤作价每斤3元、15,700余斤作价每斤2元卖给他人。
本院认为: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问题。被上诉人提出其依约种植了360亩,并提供了三个村委会的证明、花名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而该三个村委会的证明,均无法定代表人签名、部分人员无户籍登记、证据之间亦存在相互矛盾之处,证据形式存在明显瑕庛,从三个村委会证明的内容看,无法认定村委会作为非专门技术单位其有资格和能力具体核实了种植面积,其所出具的证明内容不具科学性。故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按合同种植了360亩青蒿。但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被上诉人种植青蒿是实,且上诉人拒收被上诉人余下的青蒿。上诉人先向被上诉人发放了350克种子,后又允许被上诉人到其育秧基地扯了约30亩青蒿苗。被上诉人为青蒿种植老户,上诉人事后没有按照合同提供任何技术指导服务,也没有给被上诉人提供栽培技术方案,被上诉人更无法服从上诉人的调度指挥,按照约定时间采购和交售青蒿产品,而是依照个人种植经验进行种植、采购。因此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对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被上诉人的损失应否赔偿的问题。上诉人在以每斤五元的价格收购部分青蒿后对余下部分拒绝收购,致使被上诉人对余下部分青蒿以每斤2元或3元的价格贱卖,对被上诉人因此造成的差价损失,上诉人应予赔偿,即11,300余斤以每斤2元的差价、15,700余斤以每斤3元的差价,共计69,700元予以赔偿给被上诉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变更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由上诉人湖南斯威森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被上诉人何腾有、杨志奇货款69,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400元,由上诉人湖南斯威森生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由被上诉人何腾有、杨志奇负担4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 蓉
审 判 员 李秋云
代理
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秦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