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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789号

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四川南充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四川南充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789号申请执行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缪渭彪,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张箭,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63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南充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大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