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2432号原告上海壹思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思室内设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梁裕能,壹思室内设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轶,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成都上善若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善若水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讯,上善若水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亚夫、刘永勋,上善若水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壹思室内设计公司与被告上善若水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张闻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壹思室内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轶,被告上善若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亚夫、刘永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壹思室内设计公司诉称,2015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成都出国留学预备学校室内设计合同》,原告为被告位于成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项目进行室内设计,设计费共计11万元。合同具体约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完成相应的设计成果后支付一定的设计费。2015年9月25日,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交了除6楼咖啡厅以外的所有设计区域的施工图并经被告确认。按合同约定,施工图经被告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支付至合同价款90%的设计费。但截至目前,被告仅于2015年9月1日支付了11000元定金,扣除6楼咖啡厅部分面积的设计费,被告仍拖欠76505元。按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一日,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多次沟通催讨,但被告迟迟不予答复。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
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6505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6505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上善若水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时,要求原告包括设计、材料、人工、视频系统、空调系统在50万元内做出来,但原告提供的设计方案无法满足被告的设计要求。被告找了三家装饰公司,都超出预算很多,被告给对方讲,希望原告提供装饰公司,按之前合同的要求在50万之内把装修完成,但被告也没有提供。按计划9月就应该动工,但一直没动,10月之后,原告对被告也不回复了。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向被告提供完整的设计图和设计方案,提供的只是一个草图,并没有得到被告的确认。后来被告请其他人完成了设计和装修,被告不应再支付设计费。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原告壹思室内设计公司与被告上善若水公司签订《成都出国留学预备学校室内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成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项目进行室内设计,设计面积800平方米;设计费11万元,其中在签订合同7个工作日内支付11000元,完成概念方案设计且成果获被告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7500元,完成扩初方案设计且成果获被告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7500元,完成施工图设计且成果获被告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3000元,完成配合被告现场施工10个工作日内支付11000元;被告应当及时确认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原告提交设计成果后7日内,被告不提书面异议且不确认设计成果的,视为甲方已确认。原告应根据被告整体项目预算(50万元包含设计费、施工费与空调机视频设备费用)作限价设计,设计施工预算应尽可能不超出被告预算的20%;被告应按本合同规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设计周期顺延。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费用定金11000元。原告开始设计。后通过双方联络人的QQ邮箱,2015年8月17日原告发给被告设计时间表、概念设计汇报会议记录;2016年8月26日原告发给被告4、5层招标图;2015年9月2日原告做了咖啡厅设计图发给被告;2015年9月15日原告发送施工报价对比分析;2015年9月25日原告发送6楼图纸等。2015年10月2日被告发给原告成本预算控制调整为40万等。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各设计阶段的设计费。上述事实有《成都出国留学预备学校室内设计合同》、增值税发票、QQ通信记录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壹思室内设计公司与被告上善若水公司签订的《成都出国留学预备学校室内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本案中,原告为被告进行室内设计,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价款和违约金的责任。原告自认因被告不付款,设计项目中6楼咖啡厅未完成设计,按比例扣除相应的设计费后,被告还应支付设计费7650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违约金约定过高主动将违约金降至欠款本金金额76505元,被告仍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调整,本院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确定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设计方案无法满足被告的要求,提供的只是一个草图,并没有得到被告的确认。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当及时确认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原告提交设计成果后7日内,被告不提书面异议且不确认设计成果的,视为甲方已确认”,故本院对被告主张的事实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上善若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壹思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6505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上善若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壹思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壹思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被告成都上善若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8元,原告上海壹思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闻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甘余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