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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特20号

郎继芳与王永杰、XX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继芳,王永杰,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特20号申请人郎继芳,男,1958年12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涛,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永杰,男,1980年8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XX,女,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郎继芳与被申请人王永杰、XX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郎继芳提出撤回对王永杰、XX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郎继芳撤回对被申请人王永杰、XX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申请人郎继芳承担。

审判员  郎军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自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