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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991号

史庆君与齐大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史庆君,齐大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991号原告史庆君。被告齐大猛。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庆君与被告齐大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史庆君负担。

审判员  邵政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雪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