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991号原告史庆君。被告齐大猛。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庆君与被告齐大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史庆君负担。
审判员 邵政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雪媛 更多数据:
史庆君与齐大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991号原告史庆君。被告齐大猛。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庆君与被告齐大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史庆君负担。
审判员 邵政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雪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