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知)初字第17866号原告北京永捷恒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旧宫农业试验场南门南80米。法定代表人张巧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蔚,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淇,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央广诚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7号楼5层514号。法定代表人董铁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冬梅,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美朗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新市区山海路南北京清大华创(日照)。法定代表人胡日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京涛,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永捷恒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央广诚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日照美朗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永捷恒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捷恒创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捷恒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永捷恒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党 刚
人民陪审员 张书发
人民陪审员 张景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 宁 关注公众号“”